書信三
致墨西拿(西西里)主教多努斯
貴格利致多努斯等。
我們最雄辯的兒子福斯提努斯(Faustinus)前來向我們抱怨,說他已故的父親佩爾特拉修斯(Peltrasius)將一些不屬於他的東西留給了你的教會,作為他的安葬之用。他自己知道,我們也聽說過,世俗法律在這種情況下是如何規定的;即,如果父親遺贈了不屬於他的東西,繼承人有義務支付。但是,由於我們知道你的弟兄情誼是按照神的律法而非世俗的律法生活,我認為你的弟兄情誼扣留一個琥珀杯和一個據說屬於他位於科森提亞(Consentia)教區產業上某教會的男孩,是非常不公正的。因為,當最可敬的帕倫布斯(Palumbus),現在是主教,當時是副執事,證明事情如我所說時,你當然應該相信他的話,並歸還不屬於你的東西。此外,我認為你應該考慮那個金胸針,如果他留下的那些人有任何維生之物,那將是他的全部財產,並在當時接受它作為他的安葬之用。然而,你知道我們的規定,我們已完全禁止了我們教會中的舊習俗,也不允許任何人以價格購買人體的墓地。因為,如果我們認為是外邦人的示劍人(men of Sichem),無償地向亞伯拉罕提供安葬已故撒拉的墓地,讓她安葬在自己的地方,並且在亞伯拉罕的極力懇求下才勉強接受了墓地的價格,那麼我們這些被稱為主教的人,難道應該為安葬信徒的身體收取任何費用嗎?因此,這件事我們交由你的弟兄情誼判斷[1]。
上述最雄辯的人也抱怨這件事:你的教會的護衛者(defensor,護衛者)西西尼烏斯(Sisinnius)不合理地扣留了他所擁有的奴隸;關於這些奴隸,他也聲稱聖潔記憶中的馬克西米亞努斯(Maximianus)主教已判決扣留者應交出他們,但他至今仍故意拖延歸還。因此,我們勸告你的弟兄情誼,如果此案已明顯判決,就應執行所規定的。否則,應指派一人處理此案,讓他前往我們的弟兄兼同工主教塞昆迪努斯(Secundinus)那裡尋求判決,以便當他的判決宣告這些奴隸屬於誰時,任何一方都不會顯得遭受偏見,另一方也不會心懷怨恨。
[1] 關於類似地不贊成收取安葬費,參見卷九,第三章。